2.2 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补充GB50016-2014[2018年版] 第7.1、7.2条)
2.2.1 按规范要求需设置消防车道的住宅建筑,消防车登高救援场地一侧的消防车道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2.2条的规定;不作消防车登高救援场地一侧的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不宜大于30m。
    注:由于规范中未明确消防车道距建筑的最远距离,往往造成审图中对此距离的把握尺度不一,结合实际工程及其它省份对消防车道距建筑最远点(30m、60m、80m)距离的控制做以上规定。
2.2.2 消防回车场地可为消防车能够利用的不规则场地(如丁字形,Y字型等满足消防车回车要求的场地),场地直线段至交叉口交点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12m。(附图1)
附图1 不规则的消防回车场地
附图1 不规则的消防回车场地
2.2.3 对于建筑高度小于100m的建筑,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车道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或设置基层可承载消防车重量的植草砖(格),但植草砖(格)铺装应均匀铺设且总面积不应大于扑救场地面积的1/2,并应具有明显标识;对于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建筑,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车道不应采用植草砖(格)。
    注:实际工程中由于大面积使用硬化地面,对景观产生较大影响。在调研中,植草格基层可采用200mm厚钢筋混凝土板或500mm厚级配砂石,种植土厚度80-100mm可种植草坪;但无论何种做法均不应影响消防车登高救援的实施。
2.2.4 建筑高度大于50m小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不连续布置,但每个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尺寸不应小于10mx20m,且每套均应有外窗或阳台位于消防车的救援操作范围内。(附图2)
    注:鉴于此类住宅建筑消防登高救援场地设在北面时,往往形成临救援面一侧只有二户,无论救援场地连续与否,均不会增加或减少施救住户的数量;但消防登高救援场地的设置要满足消防救援人员通过疏散楼梯间进入建筑内部进行施救的需要。
附图2
附图2
2.2.5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入口可为通往楼梯间的门厅、走道。
2.2.6 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设施的住宅建筑,当商业设施与住宅的搭接部位长度不大于5m,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连续设置且建筑端户的外窗位于消防车登高操作范围内时,该住宅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视为符合规范要求。
2.2.7 当在建筑投影范围内设有汽车库(坡道)出入口时,建筑外墙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距离不应小于6m,汽车疏散不应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汽车库(坡道)出入口处应设置防火卷帘。(附图3)
附图3 建筑投影范围内的汽车库(坡道)出入口
附图3 建筑投影范围内的汽车库(坡道)出入口
2.2.8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位于用地红线内,如在用地红线外设置时,应征得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可为规划、建设、城管、交通、绿化等部门),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范围内的地面、上空和与建筑之间的空间均应符合规范有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要求。
2.2.9 单、多层公共建筑(商店、办公、学校、幼儿园等)及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救援口可利用建筑各层直通室外或敞开外廊、阳台的门、窗。
2.2.10 厂房、仓库和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大空间建筑的每个具有外墙的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直接通向走道、公共区域(可利用公共卫生间)或大空间区域的消防救援口;(附图4)
附图4
附图4
    确有困难时,不靠外墙的防火分区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但该防火分区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的消防救援口。(附图5)
附图5
附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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